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標志著我國仲裁法律制度邁向了與國際通行規則深度融通的新階段。新法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方面取得了長足進步。然而,一項長期困擾跨境商事實踐的重大風險—“被申請人惡意注銷導致仲裁程序無法推進”的制度漏洞,仍未得到徹底解決。
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鄭明偉律師在《廣東律師》2025年第1期發表的《涉外仲裁域外公司注銷后的管轄困局與仲裁法的修改建議》一文中,通過一個歷時五年的真實案例,深刻剖析了這一法律體系中的邏輯困境。
解構“管轄死局”
鄭律師在文中詳細拆解了一個棘手的涉外仲裁案件:內地申請人向香港被申請人(HKFN公司)提起仲裁追索百萬美元貨款。然而,被申請人的內地母公司(SZFN公司)及其董事在收到仲裁通知后,通過虛假承諾,惡意將香港公司注銷,致使仲裁被申請人主體資格滅失,程序陷入長達五年的停滯。申請人無論是在仲裁庭尋求追加股東,還是在法院另行起訴追究股東責任,均陷入了仲裁庭因主體滅失而猶豫不決,法院又因基礎債權須經仲裁確認而無法審理的兩難境地,最終被迫以原主張金額的三分之一達成和解。
鄭律師指出,這一困局暴露了我國現有法律框架的重大缺陷。惡意方可以輕易利用公司注銷制度,使仲裁這一國際商事優選的爭議解決方式形同虛設,尤其對在“一帶一路”倡議下“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構成巨大威脅。
立法回應與尚存的挑戰
鄭明偉律師基于深厚的實務經驗,提出了兩項關鍵修改建議。其一,增加“善意原則”,為仲裁庭應對惡意行為提供原則性授權。其二,增加具體程序性條款,明確規定“注銷的公司可以由股東代表公司參與仲裁程序”,從根本上解決管轄權難題。令人鼓舞的是,新《仲裁法》第八條采納了與鄭律師建議精神一致的“誠信原則”。
立法改革固然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法律的完善始終滯后于實踐的發展。新《仲裁法》正印證了鄭明偉律師研究的前瞻價值。然而,該法并未納入“注銷公司可由股東代表公司參與仲裁程序”這一旨在疏通程序堵點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見,鄭律師所提示的“管轄死局”風險依舊存在。由于立法未能有效遏制惡意注銷行為,企業在跨境交易中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依賴具有高度風險預判能力與精密交易架構設計經驗的法律顧問。
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及鄭明偉律師團隊,將繼續憑借對法律風險的敏銳洞察和創新的解決方案,為客戶的全球化業務保駕護航,確保企業的合法權益在復雜的國際法律環境中得到切實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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