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辦人于2022年1月29日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就虛擬貨幣涉嫌集資詐騙罪案件在一審中提供法律服務,辯護意見最終被法院采納,法院于2023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客戶最終獲得變更罪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之判決,刑期由原來的十余年變更成有期徒刑四年。
一、案情簡介
本案為虛擬貨幣涉嫌集資詐騙罪案件,特殊性在于其為涉虛擬貨幣犯罪且涉及人數眾多。本案中,公訴機關認為:涉案當事人搭建相關虛擬貨幣交易平臺,陸續發行多種虛擬貨幣,以高利潤噱頭吸引“投資人”進行私募階段認購,其發行的虛擬幣上線交易后均呈現幣值短暫上漲后快速下跌之情況,最終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因多種因素不能套現。由此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涉嫌集資詐騙罪,認定涉案金額近3000萬元。
二、代理意見
接受委托時,若本案當事人犯罪行為被定性為涉嫌集資詐騙罪,且“數額巨大”,根據類案檢索結果,當事人可能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十萬元以上罰金。
承辦人接受當事人委托后,詳細翻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對涉案事實進行分析,對證據一一進行梳理,對該案的性質、犯罪行為、涉案金額進行了詳細研判。團隊積極與中銀其它專業委就涉案虛擬幣能否認定為涉案資金;比特幣/泰達幣/以太坊與法幣的計算方式,相關幣安交易所的掛牌價情況,涉案金額計算的方式,計算的依據進行研討。在對證據的梳理過程中,承辦人注意到,涉案虛擬貨幣交易平臺的“高利潤噱頭”在于其發行的虛擬貨幣分為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兩部分,靜態收益為持幣生息,動態收益為推廣收益,而投資人實際是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形成層級關系,故形成了變重罪為輕罪的辯護思路。團隊認為該案不符合集資詐騙罪亦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要件,而較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故為后續辯護展開針對性工作。
然而,即使本案當事人犯罪行為被定性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若最后認定涉案金額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近3000萬元,當事人亦可能因情節嚴重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承辦人又針對虛擬幣幣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涉案金額證據不足、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數量證據不足等辯點進行法律檢索、證據梳理。
在庭審階段,承辦人向法院提交了專業的辯護詞、質證意見,主張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當事人構成集資詐騙罪,應定性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三、案件結果
相關辯護意見最終被法院采納,法院判決當事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并由于虛擬幣幣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而在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數量達120人以上,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故判處當事人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案例評析
本案關鍵在于梳理證據后注意到投資人實際是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形成了變集資詐騙罪亦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輕罪辯護思路,又圍繞虛擬幣幣值不能作為量刑依據的辯點進行論證。
本案的成功處理,使集資詐騙罪變更罪名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免除了當事人民事部分還款3000萬余元的義務,減輕了當事人的負擔,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綜核名實、不偏不倚的審判理念,同時也體現了中銀律師團隊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實力。
五、結語和建議
本案涉及的虛擬貨幣,為近年新興刑事犯罪熱點、敏感領域。基于虛擬貨幣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蹤難、全球流通性、交易便捷性、交易模式的復雜性、交易之后的不可撤銷性、持有方式的多樣性、價值認定標準尚存在爭議性等特點,涉虛擬貨幣刑事犯罪都較為復雜,往往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從實務操作經驗來看,不同個案的關鍵細節決定了案件最終是輕罪或重罪、此罪或彼罪之定性問題,這也成為對刑事辯護律師專業能力的嚴峻考驗。作為刑事辯護律師應及時研究新興刑事犯罪,方能從容迎接新的挑戰。